2. 雨量分級是怎麼制定的?

104年豪(大)雨雨量分級定義的修正,透過蒐集國內外防救災單位之預警應變啟動時機、分析國內土石流與公路災情等資料,兼顧24小時累積雨量與短時間強降雨的致災性,經多次與中央及地方政府防救災單位研議後,於104年5月12日中央災害防救會報第31次會議中確認通過,由交通部函頒104年9月1日正式實施。另於109年3月1日,為更進一步反映短延時強降雨之致災性,以提高各界對降雨災害的警覺,針對豪雨中之大豪雨新增列「3小時累積雨量達200毫米以上」之雨量標準。